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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彩礼不是敛财,婚姻不成应依法返还
2022/4/28 13:19:08

上海离婚律师网近日,河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案件,原告与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21年5月二人定亲,原告给付被告女方家定亲彩礼88000元,后原告及其母亲又陆续给付被告14800元,并给被告订婚一枚戒指。两个月的接触后,被告向原告提出分手。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及其父母返还给付的彩礼及戒指。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不认可收到了定婚彩礼88000元,只认可收到了38000元。河间市法院认为,媒人证人证言证实给付的彩礼数额与原告在订婚前一天支款88000元的事实相互佐证,也与本地的风俗习惯相符,故依法确认双方定亲时,原告给付被告及其父母彩礼88000元,戒指一枚。后二人分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结合被告在二人交往过程中因怀孕进行了流产,给其身心造成一定损害的事实,河间法院酌定,被告及其父母返还原告彩礼61600元及戒指一枚,对原告诉讼请求中超过以上数额的部分不予支持。被告不服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持原判。法官说法为缔约婚姻关系,男方按风俗习惯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彩礼,该彩礼的性质属于有条件的赠与,当婚姻关系不能成立时,也就是赠与条件不成立时,赠与方可撤销赠予,并根据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要求返还财物。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故本案中法官结合被告怀孕进行了流产的情节,酌情判定由被告及其父母返还原告大部分彩礼及戒指一枚。法官提醒自古以来,婚姻都是人类生活中的大事,在千百年来中华民族的习俗中,男方在婚前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这些现金或财物被称做聘金、彩礼。我国传统文化、习俗中婚姻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重男轻女,通过女儿索取彩礼等陋习,在建国后通过立法、戏剧、电影、宣传等多种渠道,父母包办婚姻、借婚姻索取彩礼等陈规陋习得到了遏制。但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生活成本的不断增长,加之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部分地区男女数量比例失衡的现实情况,导致现在彩礼数额不断攀升,有的地方出现天价彩礼,一旦婚姻不成或离婚给男方及其家庭造成巨大损失和生活困难,与之相随的是婚约财产案件逐年增加。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做出了规定,明确了需返还彩礼的情形。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对此做出了相同的规定。在该法律规定实施过程中需提醒大家的是,对于给付或接收的金钱或财物,应对其性质明确说明,对大额彩礼要有媒人或其他人员经手,或保有照片、视频、通话录音等佐证其数额和性质的证据。虽然人们的初衷是为了缔结美好的婚姻,但也要确保一旦不成能尽量挽回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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