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指一夫妻一方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婚姻关系发现过错方存在重婚、家暴、虐待家庭成员及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的,无过错方在提起离婚之诉的时候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案件导入
甲某乙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决心步入婚姻殿堂。婚姻初期,小夫妻感情非常好,但随着两人异地务工,沟通的减少也导致了两人感情日渐疏远。待甲某务工回到乙某身边,却骤然得知乙某在婚内与他人交往并孕育孩子的消息。甲某沉痛之余,深感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一纸诉状将乙某起诉至三台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给予精神赔偿金。
判决结果
经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乙某存在婚内与第三人不正当交往的事实,存在过错。故在判决解除二人婚姻关系的同时,酌情判令乙某支付甲某损害赔偿5千元。
夫妻之间履行忠实义务,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夫妻之间应当珍惜得之不易的婚姻生活,凡事积极沟通,彼此信任、忠诚,共同构建和谐、美满的家庭婚姻关系。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节的,不仅在道德上应当给予负面评价,无过错方亦可走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