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都存在法定的过错情形,所以对于他们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即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无过错的配偶一方。与此同时,这里的“过错”不能作宽泛理解,应该是指法定的过错,即具有《民法典》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行为。
在婚姻家庭中,难免会发生一方侵犯他方的合法权益或违背婚姻家庭的法定义务的情形,夫妻双方总会存有或大或小的过错,而法律不是万能的,不可能规定得面面俱到,也不可能对婚姻当事人所有的过错都进行追究,只能追究较大的过错行为。离婚损害赔偿是为了无过错方的利益,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就不存在这种保护的必要了。
离婚双方都有过错的,双方都无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因此,夫妻双方均有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